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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SD0101/2016-00760 生成日期 2016年11月07日
信息名称 白银市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容概述 关键词

白银市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和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印发的《甘肃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试行)(甘价服务[2008]266),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单位)和热用户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城镇供热计量热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构成。 

基本热费是指用户按基本热价交纳的供热费用,由供热企业(单位)按规定的供暖期限向用户收取。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是指用户按计量热价交纳的供热费用,根据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和计量热价以及热量调整系数确定,由供热企业(单位)按月向用户收取。 

计量热费=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计量热价×热量调整系数。 

热量调整系数是指为消除用户耗热量差异对热量表计量数据进行调整所设定的系数。用于消除用户用热单元因围护结构、材料和在建筑物中位置不同而导致的耗热量差异,实现用户热费的公平负担。居民热费的热量调整系数参照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居民热费热量调整系数取值表》的标准确定,明细表附后。 

第四条 基本热价根据面积热价标准和基本热价折算比例确定。 

面积热价标准的制定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基本热价=面积热价标准(元/平方米·月)×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 

基本热价折算比例根据本市建筑的节能率,按照总热价的30%的标准确定。 

基本热价按照用户分类的热价标准分别折算。 

第五条 计量热价以面积热价标准为基础,核减基本热价折算比例后确定。 

计量热价=[面积热价标准(元/平方米·月)×(1-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年供热面积÷年供热量 

计量热价按照用户分类的热价标准分别折算。 

第六条 城镇供热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标准按现行面积热价标准折算确定。 

面积热价标准是指现行按照用户建筑物供热计费面积计算的热价标准。供热计费面积按本市现行的规定执行。面积热价标准的制定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供热企业(单位)应当与热用户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定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应当约定供热面积、供热时限、供热标准、热费结算方式、供热价格、违约责任 等内容,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供热企业(单位)的供热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达不到规定供热质量标准的,供热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进行补偿或赔偿。 

第九条 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热用户,第一个采暖期,在结算热费时,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先按面积计算的热费一次性收取,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热用户收取,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应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热用户,以后按热计量缴纳热费。 

新建建筑已安装户用热量表的热用户按用热计量缴纳热费。 

第十条 基本热费计费方式按照一个采暖期于供暖前一次性交清,计量热费按月收取,由供热单位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热计量读数以书面形式通知按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并由热用户按月交纳,供热单位如发现热计量表损坏应在5日内通知热用户。热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按时交纳供热费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交供热费用的热用户,供热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对供热建筑物仅安装总热量表的用户,供热企业(单位)应在与热用户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按供热量计量收费。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可按热用户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二条 供热设施中使用的热计量器具应经过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如热用户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产生异议,可提出申请进行检定,检定费用暂由供热企业(单位)垫付。经检定,计量器具质量合格,则检定费用由热用户承担,热费按当前耗热量进行结算。若热计量表的准确性确有问题,则检定费由计量器具生产厂家承担,供热企业(单位)以修正后的热计量表数值为准重新核算热费,按规定实行多退少补。 

热计量表发生故障时,故障之前的热计量热费按热表读数收取,发生故障期间的热费暂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计量表修复后继续按热计量读数计费。热计量表系人为损坏的,本采暖期热用户按建筑面积标准进行收缴。 

第十三条 供热管理人员在对供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等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为确保城市供热系统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热计量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须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企业(单位)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施工。 

第十五条 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成本监审制度,促进供热企业(单位)建立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各县区供热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供热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供热质量监督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 

白银市居民热费热量调整系数取值表 

  

区域 

节能率30%—50%的建筑(含50% 

白银市城镇供热企业(单位) 

顶层、底层的边户 

中间户 

顶层、底层的中间户和其他楼层的边户 

0.93 

1 

0.97 

  

注: 

1.确定居民热费热量调整系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目前理论、实验研究成果不具备可操作性的情况下,遵循相对合理的原则,拟定居民热费热量调整系数取值范围。 

2.根据白银市的实际情况,白银市热费热量调整系数取值范围暂按上表执行,适用于所有建筑物。 

主办:白银市人民政府承办: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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