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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SD0101/2017-00733 生成日期 2017年01月25日
信息名称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和在高层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内容概述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和在高层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关键词 禁止 燃放 烟花爆竹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和在高层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防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我市辖区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和在高层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孔明灯也称许愿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热气球原理形成上升动力的易燃物品,对高层建筑安全易形成严重威胁,在燃放过程中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现有的孔明灯自行销毁。

二、需要在城区内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市公安机关依法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燃放;禁止在高层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各级公安、消防、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和村民的宣传教育。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销售、购买和燃放孔明灯。发现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和在高层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的,要积极向公安、工商、消防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96119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白银市人民政府

201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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