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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土地确权请村主任签个字怎么就这么难!

陈顺兴

来信时间2017-11-23

尊敬的县领导: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看到这封信。 我是草窝滩乡龚家湾村一组的社员,在2016~2017年的土地确权登记中,我家的耕地因村主任魏新平不签字而无法确权。理由是,其中的三亩地 村主任以给其他社员分钱为引诱,联合签名,欲以机动地的名义收回,不予确权。 协商的过程中请示过乡镇领导、县农经站,最终皆因村主任态度强硬不予签字未果。 在此,本人从四个层面阐明三亩地的原委和确权诉求,恳请县领导介入。 一、三亩地的历史关系 1986年:本人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明确在土地政策不变的情况下承包关系不变。且合同中并没有定义其为机动地。 1998~1999:二轮土地政策,三亩地开始交公粮,取代了之前的向村上缴纳的每年40元的承包费,正式成为家庭责任承包土地。 2003年以后:《农村土地承包法》新规实施土地补贴时,三亩地同样以承包责任制土地享受了国家补贴。 2016年:土地确权工作实施,进入登记阶段。 *以上均可提供承包合同、承包费收据、公粮单据、补贴记录薄等证据。 二、土地政策层面 1、承包关系的合理性。 承包之初,是村委会向社员公开公示、征集承包方,并以协商承包费的方式最终研究决定承包给乙方的。按照2003年实施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这属于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土地。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以其它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土地,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可以依法转租、拍卖、流转;在承包期内可由承包方继承人继续承包。 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明确指出:“家庭承包制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 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因此,按照政策,这三亩地的承包关系在一、二轮土地政策时均有效。 2、土地确权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 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3、确权过程中不得借机调整或收回承包地。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总体要求中指出:全省凡采取农户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耕地,都要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耕地,经当事人申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因此,基本原则中明确: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能借机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 4、作为集体机动地的说法缺乏依据。 首先,在承包之初并没有定义其为机动地。即使在当年签订承包合同之时口头上也没有提到过。 其次,在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章第六十三条规定:法律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地方,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也就是说,2003年前没有留下来的机动地,2003年之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三、家庭投入 1986年承包之初,是一块杂草丛生的劣地,头几年完全是草滩里面找粮食,年年是入不敷出。 为了增收,满足一家人的温饱,本人连续三五年拉沙改善土层,每年按时打药除草。 直到九十年代末,像样的庄稼一茬接一茬,荒草滩变良田。 四、诉求 现在,县农经站的领导已经打印了航拍测绘的土地确权登记合同,本人呈合同多次请村主任魏新平签字,均被拒。希望县领导体察民情,按照政策法规,督办我家的土地确权手续。 做为基层农户,本人愿意相信,各级领导能够持身中正,秉承章程办事,利民利己。 特此书,望县领导给予答复。

回复情况

回复时间:2017-12-04

陈顺兴:

你好,感谢你对景泰县草窝滩镇人民政府工作的支持,关于你所反映土地确权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经景泰县草窝滩镇人民政府调查,陈顺兴,男,现年62岁,龚家湾村一组村民。2016年龚家湾村土地确权过程中,因其中3亩地的权属问题,村主任一直未在土地确权登记合同上签字。经景泰县草窝滩镇调查了解,1986212日,龚家湾村第一村民小组将3亩集体土地以每年40元的价格承包给陈顺兴,并与陈顺兴签订了合同,由当时的一组组长田明玉签字,加盖第一村民小组公章。陈顺兴一直缴纳承包费直到2002年开始缴纳农业税,3亩地的农业税也一直由陈顺兴缴纳。此次土地确权过程中,景泰县草窝滩镇土地所测绘的确权的总面积中,包含了承包的3亩地。一组的部分村民认为3亩地属于集体土地,不能确权至陈顺兴名下,而陈顺兴认为按照土地承包的相关文件,3亩地应确权在自己名下,因3亩地的权属有纠纷,龚家湾村村主任一直未在土地确权的合同上签字。

通过景泰县草窝滩镇政府协调处理,龚家湾村村委会于20171125日召集陈顺兴及一组的部分村民代表开会,商量3亩地的权属问题。因一组有63个村民认为不应该将3亩地确权至陈顺兴名下。经过商议,形成最终意见:陈顺兴的土地确权合同中,3亩地的权属属于村集体,不能确权至陈顺兴名下,但由陈顺兴继续耕种,其余土地由村主任签字后报草窝滩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如还有其他疑问,请具体咨询景泰县草窝滩镇人民政府,咨询电话:0943-5563008

 

景泰县草窝滩镇人民政府

201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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